听新闻
放大镜
从三方面完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
2022-09-29 20:20:00  来源:正义网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实效,就必须以掌握案情为前提,如此就离不开调查核实权的有序行使。调查核实权在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被予以确认,2021年最新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亦对调查核实权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该权力的行使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完善,以期更好地发挥其实效。

  从实践来看,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还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调查核实权行使不当。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怠于行使调查核实权及滥用调查核实权的情形。一方面,部分办案人员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项不予调查。同时,部分办案人员过于依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从法院调取的卷宗,只做“书面审查”而不做“事实审查”,不主动调查核实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程序问题,就轻易作出监督或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另一方面,当事人与庞大的公权力机关相比,举证能力十分有限。部分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使得案件“真相大白”,会存在过度使用调查核实权进而沦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如若检察机关滥用调查核实权,就可能会破坏民事诉讼的动态平衡,进而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要求背道而驰。反之,如若怠于行使调查核实权,就不能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违背了设立该制度的初衷。

  其次,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能力不足。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存在着“重刑轻民”的价值取向,并且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转隶等情况,检察机关将绝大多数精力都投入到了刑事诉讼监督中,导致民事检察队伍在人员数量、业务能力方面相对薄弱。同时,民事检察的调查核实手段也较为单一,实务中常见的手段就是调阅、审查卷宗和询问当事人(案外人),而对于物证勘验、现场调查等手段则较少使用,这也与调查核实权设置的初衷不符。

  最后,行使调查核实权缺乏刚性。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手段与刑事强制性措施不同,具有“非强制性权力”的属性。由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方式缺乏刚性,使得调查核实工作的开展主要依赖被调查人的主动配合。虽说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但由于缺乏强制性,被调查人拒不配合导致调查核实工作无法有序开展、办案工作陷入僵局的情况并不鲜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完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

  首先,转变工作理念,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其一,要树立正确的调查核实观。检察官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时应当摒弃畏难思想,不局限于传统的“书面审查”及“坐堂办案”模式,积极加强与当事人、案外人及法院、其他机关单位的主动交流,切实发挥出调查核实工作的实效。其二,检察官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应把握如下原则:一是坚持合法原则,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权限,并且严格执行程序性规定,尊重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适当原则,即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尽可能选择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最为合适的方式和手段;三是坚持客观性原则,即在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中立,不能成为某一方的代理人,导致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进而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其次,提升民事检察部门的调查核实能力。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工作。通过邀请检察业务专家、民事检察办案能手、高校学者等授课,加强对民事检察干警的培训。培训内容应重点聚焦与调查核实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性规定、调查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紧扣行使调查核实权的技巧。例如,在查阅卷宗时如何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如何在此基础上条分缕析,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在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时,如何在阅卷的基础上设想和构建出与当事人或案外人的谈话情境,如何拟好询问提纲,使得调查核实工作更加有的放矢,等等。二是落实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合作办案机制。基于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人员配备较少、办案能力不足等现实情况,可以针对具体案件,有机整合省院、市分院及基层院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力量,组建一体化民事检察办案团队,在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联系有关部门、核实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方面发挥各自优势、加强配合协作,实现办案资源共享。三是打破部门壁垒,横向借力赋能。民事检察部门可以借助法警部门及检务保障部门的力量,提升民事检察调查核实的能力。例如,借助检务保障部门技术科的力量,充分利用大数据赋能调查核实工作,实现事半功倍的办案效果。

  再次,善于借助外力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刚性。一是针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拒不配合的情形,要善于借助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力量,由政法委牵头,加强检察院与其他单位的合作交流。如法院工作人员不配合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介入,对于不配合的情况由政法委出面与法院交涉,进而达成一致。二是向相关企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该单位不配合调查核实的情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需要强调的是,向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具体事项时,要注意级别的对应。三是在调查核实前事先全方位掌握被调查核实单位的外围信息,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例如,在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中,小区楼上住户擅自拆除承重墙、变更房屋结构,给楼下住户造成安全隐患,楼下住户向物业公司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均无果后,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就该案而言,检察机关可事先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全方位了解被调查核实物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如物业公司的营业时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为开展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如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物业公司拒不配合,检察机关则可以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进而促使其履行应尽义务。四是分门别类,针对调查核实对象的不同类别寻求相对应的行政机关的帮助。检察机关可以与有关行政机关通过会签文件等方式建立合作机制,形成调查合力。例如,所办案件存在虚假诉讼重大嫌疑的,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通过借助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方面的优势,补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欠缺强制力的短板;调查核实对象涉及公司、企业时,亦可请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协助。通过上述手段,能够有效增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手段的刚性。

  (作者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