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虽受一定舆论影响,但立法机关对本罪的法网范围及其处罚采取了较为克制的态度,理解本罪的适用需要了解其立法背景与相关争议问题。为避免本罪的道德化倾向,在将本罪保护法益界定为特定女性的性自主权的前提下,需要对其法网范围适当限缩。将本罪与强奸罪理解为互斥关系,有助于本罪的妥当适用。“特殊职责”要存在于行为之时,且应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有持续性,其实质是使得低龄未成年女性产生生活和精神上的依赖,从而对其性自主权造成实质性影响。“发生性关系”应为狭义上的性交关系。“情节恶劣”是本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对其认定要从多方面考虑,同时这也不意味着本罪的成立完全不需要考虑罪量因素。常年持续的性虐待跨越不同年龄段的场合,可能成立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数罪。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