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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了侯亮平,来了冯森
2021-01-27 09:38:00  来源: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继2017年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热播后,近期,又一部检察剧《巡回检察组》火爆全网。《人民的名义》让反贪局长侯亮平家喻户晓,也让老百姓对检察院这一稍显神秘的机关多了几分了解和期待。电视剧播出不久后反贪、反渎等部门就整体从检察院转隶到了纪委监委,侯亮平最终还是走了!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从事这项工作的检察官被称为“刑事执行检察官”,相应的检察院内设机构则被称为刑事执行检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制度,是《巡回检察组》故事发生的制度根基,也是最高检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与日常派驻检察的重点不同,巡回检察不定期,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巡回检察更强调加强对监狱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活动的监督;巡回检察在注重对监狱纠正违法的同时,还注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等。

实践中,各地看守所派驻检察室一般都由当地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人员组成,而针对监狱的检察监督,往往各地会成立地区检察院,如电视剧中东川省第一监狱,就是由橙州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所以驻监狱检察室主任罗欣然必须要向橙州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武强负责,而冯森作为巡回检察组的组长,则不受武强的节制,冯森直接向东川省检察院领导汇报即可,这也显示出了巡回检察的优势。

整部电视剧其实是围绕几个主要案件进行的,如930沈广军杀人案,黄四海故意杀人及不当减刑案,还有冯森的妻子郑玮丽被杀案等。

通过抽丝剥茧,最终还发现监狱内部以及负责监督的橙州地区人民检察院内部的司法人员存在受贿、渎职等腐败问题。如东川省第一监狱二监区的监区长罗劲松,橙州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后勤主任冼友文,主持工作的副检察长武强,还有从未露面的第一监狱监狱长王剑鸣等。

可能有人要疑问了,这些人暴露之后,其实都已经涉嫌职务犯罪了,为什么剧中没有纪委监委的同志及时出现,将这些人带走呢?这就涉及到侯亮平转隶到纪委之后的另一项改革了。

反贪、反渎转隶之后,国家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就是完善了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这主要体现在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方面。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相应的,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结合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反贪、反渎转隶之后,检察机关依然保留了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的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14个渎职罪名的立案侦查权。

从上述一系列的规定可以看出,冯森作为东川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巡回检察组组长,在巡回检察期间,发现监狱内部及检察院内部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渎职犯罪线索时,经过法定程序,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因此剧中没有出现将武强、冼友文、罗劲松等人移交纪委监委的场景,冯森当然也不存在越权开展调查。

总体来看,整部剧剧情紧凑、高潮迭起、引人入胜,更是诞生了不少经典台词,尤其是那句:舍得一身剐,才敢干政法!更是让人心潮澎湃。电视剧的最后,咱们的冯组长也被任命为东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

但我还是忍不住要替广大追剧的人民吐槽一句:这广告植入的也太明显了!(韦 建)

  编辑:响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