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说,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极其严重是修饰性的词,对其理解完全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究竟达到什么程度,可以称作严重,又再加码到什么程度,可以升级为极其严重,这既是简单的主观认识问题,每一个人都会有所知觉,但又是极其难的客观评价问题,如何做到客观公正,让自己和别人都内心确信?非常之难。
刑法是一门严谨的学科,但终究绕不开社会学科所共同面对的模糊地带。“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充斥在很多的刑法罪名中,这些修饰性的词语可不仅仅用以表达个人的好恶,而是要实实在在地反应在刑罚的轻重上。
另外一些看似较为确定的名词,其实也带有修饰性和模糊性,比如“犯罪集团”这个词,犯罪集团与普通的共同犯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像各自的定义那般看起来清晰分明,从普通的共同犯罪升级为犯罪集团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其中一些条件较为确定,而另一些则非常模糊。
所以,普通的法律工作者其实也会遇到如死刑复核法官那般的“灵魂折磨”,尤其是对于初入行者而言,也许之前还对于自身知识储备甚为满意,可一到实践中就会感觉到处处碰壁。
所欠缺的,并不是知识,而是经验——在法条与案件之间不断逡巡的经验。
经验可以对“极其严重”、“特别严重”等诸如此类的问题给出答案,并且可以得到自己和大多数人的内心确信。
当然,各类司法解释会对修饰词进行一些框定和量化,从而给司法评判缩小范围,但其最终仍是一道有疑问的活的问题,仍依赖于法律人的主观能动性。曾有好事者把司法评判交给机器的,最终失败了。
初入行者如果感到懵懂别气馁,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踏踏实实地研究每一个问题,解决每一个疑问,在法条和案件之间勤恳穿梭,为每一个模糊地带作出确定性的注脚,假以时日,就会积累到经验,感觉到柳暗花明、天高地阔。
这必然是一段艰辛而收获丰富的学徒阶段,需要各自踽踽独行,耐心修炼。
所谓模糊地带的注脚,并不是直接的通用的答案,而应该是一套方法——从模糊的此岸通向清晰的彼岸。这套方法不在老师那里,也不在师傅那里,必然要由自身去摸索和总结,如果大家一起拿出来比较一下,各自的方法必然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状态,每一个人的方法都有其独特性。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著名法学家霍姆斯(封面图为其头像,文首图为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合影)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句话也是经验之谈。我深深地同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曹锋)